(2015)高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雷海凤诉李开荣、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海凤,李开荣,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07号原告雷海凤,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20日,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骞,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荣,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2日,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玉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烨京,该公司理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海凤诉被告李开荣、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事故发生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海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雷海凤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524元。审判员 龚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