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卞凤云诉被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凤云,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金艳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卞凤云,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传兴,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传翔,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金艳,女,汉族,无职业。原告卞凤云诉被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大物业)之间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8日、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卞凤云申请追加延大物业的挂靠人张金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卞凤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胥志强、被告延大物业的委托代理人许传翔、被告张金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凤云诉称:卞凤云的丈夫王某于2009年4月份在延大物业做清扫、保洁工作。虽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雇佣关系长达5年之久。2014年7月9日凌晨4时许,王某从家出发至延边大学公寓进行清扫楼道工作,5点40分左右被告延大物业另行安排其清扫锅炉垃圾(该工作地段非王某负责片区)时突感身体不适,6点24分,卞凤云拨打120急救电话,王某被送至延边医院救治,后宣布死亡。在王某死亡后,卞凤云就赔偿问题与延大物业未能达成协议。张金艳挂靠延大物业,实际经营小区的物业管理。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延大物业、张金艳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卞凤云人身损害赔偿金518587元。被告延大物业辩称:在小区虽然与业主签订合同的一方是延大物业,但是实际经营人是延边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以延大物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金艳辩称:张金艳是2011年12月30日挂靠的延大物业,以延大物业名义进行物业管理,挂靠时,卞凤云与王某都在该公司上班,公司上班时间是7点30分,张金艳的丈夫于2014年6月25日去世,张金艳一直在家中没有上班,没有安排任何职工做事,张金艳有证据证明王某在事发当日早晨5点27分时骑着自行车离开了其工作的场所(延大公寓),在其离开后所发生的事情张金艳并不知情,后来王某回到家中因病住院治疗无效死亡,与延大物业无关,张金艳事后了解到王某患有疾病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经本院审理查明,卞凤云的丈夫王某系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后于2009年4月份受雇于延大物业,在延边大学公寓做清扫、保洁工作。2011年12月30日,张金艳开始挂靠延大物业经营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王某继续在该公司、该小区做清扫、保洁工作。2014年7月9日凌晨4时许,王某到延边大学公寓进行清扫楼道工作,早晨5点27分骑着自行车离开其工作的场所(延大公寓),在回家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丽出庭证言、死亡证明一份、小区监控视频复制光盘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王某与延大物业之间形成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关系即劳务合同关系,王某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对其死亡,卞凤云亦无证据证明延大物业及张金艳存在过错,其主张延大物业及实际经营人张金艳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卞凤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50元(原告已预交8750元),由原告卞凤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勋波审判员 邱艳红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