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