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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景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正和与牛培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和,牛培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唐正和,居民。委托代理人:董瑞富,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培良,居民。本院审理原告唐正和诉被告牛培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正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正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和撤回对被告牛培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0元,由原告唐正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