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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武胜县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连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县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连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武胜县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莉,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连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县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