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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02湖南百捷佳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肖贤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百捷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肖贤洪,周东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51号之一原告:湖南百捷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剑。被告:肖贤洪。第三人:周东标。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51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肖贤洪驾驶的车牌号为桂D×××××大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物即案外人余建光所有的座落于郴州市青年大道198号龙凤嘉园10栋108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郴房权证北湖字第××)的查封。审判长  曾陈红审判员  杨香中审判员  邱强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