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XX与刘XX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XX,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2015)杜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刘XX已将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杜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