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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廖家香,廖祥坤等与万州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家香,廖祥坤,宋伦仁,宋明元,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80号原告廖家香,男,生于1949年9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廖祥坤,男,生于1963年2月3日,汉族,住址同廖家香。原告宋伦仁,男,生于1966年1月30日,汉族,住址同廖家香。原告宋明元,男,生于1940年3月1日,汉族,住址同廖家香。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兰申海,局长。原告廖家香、廖祥坤、宋伦仁、宋明元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要依法解除《征用土地协议》,拟定公平公正的合法协议;判令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万州国土函(2007)55号的错误行政行为误导引发与民争利而被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费用,按规范性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后足额返还给原告。本院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对重庆市万宜高速公路万州区天城建设指挥部与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古城村6组2004年11月30日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所适用的补偿标准及补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以自己个人名义提起本次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家香、廖祥坤、宋伦仁、宋明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 云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