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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二妹”),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8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铂金宾馆附近的马路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某甲基苯丙胺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该院以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属实。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抓获被告人张某的事实经过。(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4年4月7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所居住的铂利精品酒店410房间电脑桌上查获蓝黑相间Basicom型直板手机一台、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200元的情况。并有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卷,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处所查获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已上缴财政的情况。(4)电话详单,证明2014年4月7日被告人张某与魏某电话联系情况。(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7日,其给被告人张某打电话,要他给其卖4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后其在鹤城区红星路铂金宾馆附近的马路边,被告人张某从一辆黑色的轿车上把5小袋冰毒及2粒麻古给了其,其给了被告人张某400元钱。5小袋冰毒大约有3克重。证人瞿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要其帮忙开房,后其要周兴在铂利精品酒店开了410房间。后其与被告人张某去了一次房间。其开车将被告人张某的父亲接到410房间,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和张某谈了几句话,被告人张某大发脾气,说不要家里管他的事。后其开车准备送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回出租房去,被告人张某也跟着下楼了,说坐其的车出去一下,到了红星桥红绿灯的地方,其就把车往左边开,被告人张某说要往右边开,其说已经左转不能往右了,不然就违反交通规则了,被告人张某就气呼呼地在热带雨林前面的马路边下了车,搭了一台摩的就走了。到了晚上10时许,其再去铂利精品酒店410房间的时候,就被公安民警抓了,看到被告人张某已经被公安民警抓在房间里的事实经过。(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3月28日从一个外号叫“四哥”的人手中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小包白的冰毒及4粒红色的麻古。2014年4月7日下午3、4时许,魏某打其电话说要买毒品,约好在鹤城区红星桥头的网迷之家网吧见面,其就让舅舅瞿某开车送其过去,但是在那里车不能停,其舅舅瞿某就把车开到了铂金宾馆后面的马路边上,魏某来了后,其没有下车,把借他的摩托车钥匙和毒品一起捏在手里从车窗伸出去给了他,并告诉他摩托车停的地方,然后魏某给其200元钱,就各自离开了。其舅舅不知道其是卖毒品给魏某,以为就是还魏某的钥匙。其卖给魏某的毒品是1克冰毒及1粒麻古。(7)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民警组织辨认,证人魏某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张某系贩卖毒品冰毒及麻古给其的人;经被告人张某辨认指认出魏某系从其手中购买毒品冰毒1克及一粒麻古的人。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4月7日22时许,公安民警将吸毒人员魏某抓获。经对魏某进行人身检查,从魏某皮夹克胸口左侧口袋检查出3包疑似冰毒和1粒麻古物品。(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概貌等情况。上述照片经被告人张某辨认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滕 莉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 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