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任承杰、高翠章、武正富、武某某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201号本院对原告任承杰、高翠章、武正富、武某某诉被告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十页正数第七行“负担12元”更正为“负担123元”。审判员 赵有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