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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任承杰、高翠章、武正富、武某某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201号本院对原告任承杰、高翠章、武正富、武某某诉被告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十页正数第七行“负担12元”更正为“负担123元”。审判员  赵有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