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5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卢清华、邓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3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城关滨河路19幢。法定代表人饶建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赖培华,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9月5日,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乐秀英,女,汉族,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职工。被告卢清华,男,汉族,住沙县凤岗新城路88号。被告邓静芳,女,汉族,住沙县凤岗新城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卢清华、邓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二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2241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86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黄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