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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万斌诉杨永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斌,杨永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970号原告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杨永卫,男,汉族,个体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斌诉被告杨永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原告李万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