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鲍胜军、邵建飞与邵建飞、崔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胜军,邵建飞,崔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212号原告鲍胜军。被告邵建飞。被告崔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胜军与被告邵建飞、崔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胜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鲍胜军在本院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建飞、崔国良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胜军撤回对被告邵建飞、崔国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鲍胜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