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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勇、肖志玲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理人李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元富,男,慈利县苗市镇计生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马勇,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肖志玲,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马勇、肖志玲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征决(2014)X12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慈行非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两被执行人征缴社会抚养费181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两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8296元(含执行费1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俭审 判 员  聂菁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