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欧菲尔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辉展瑞塑胶五金有限公司、陈晓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欧菲尔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辉展瑞塑胶五金有限公司,陈晓伟,东毅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深圳市欧菲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3。法定代表人马青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亭,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光辉展瑞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9557080X。法定代表人陈晓伟,经理。被告陈晓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晋江市。第三人东毅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严天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欧菲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辉展瑞塑胶五金有限公司、陈晓伟,第三人东毅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官玉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