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振英与杨发义、杨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英,杨发义,杨剑,杨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72号原告:陈振英,女。委托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发义,男。被告:杨剑,男。被告:杨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英与被告杨发义、杨剑、杨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振英负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