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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萍与周显荣、陶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周显荣,陶淑芳,白银捷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刘萍。委托代理人王银祥(系原告丈夫)。被告周显荣。被告陶淑芳。被告白银捷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区友好路6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诉被告周显荣、被告陶淑芳、被告白银捷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白银捷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白银捷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对白银捷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关凌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强光华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