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苏金祥与黄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祥,黄金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989-1号原告苏金祥,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黄金财,男,1981年1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祥与被告黄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金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黄金财所有的宁AXXX**号长安牌出租车一辆,并由王学明以其所有的宁AXXX**号东风牌重型半挂车一辆、宁AXX**号京驼牌重型半挂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金财所有的宁AXXX**号长安牌出租车一辆;二、查封王学明所有的宁AXXX**号东风牌重型半挂车一辆、宁AXX**号京驼牌重型半挂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占勇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人民陪审员 赵爱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玉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