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建山与刘军、徐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山,刘军,徐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24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山,电话:。被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徐红艳。关于李建山与刘军、徐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65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执行中,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军外债较多,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红艳司法拘留15日,后其履行10000元,申请人称被执行人无汽车、商品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案件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