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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曲彦宁与吴亮亮不当得利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彦宁,吴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曲彦宁,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南关村。被执行人吴亮亮,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上水屯村。申请执行人曲彦宁与被执行人吴亮亮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