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曲彦宁与吴亮亮不当得利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彦宁,吴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曲彦宁,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南关村。被执行人吴亮亮,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上水屯村。申请执行人曲彦宁与被执行人吴亮亮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