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汪霞与曹赟、曹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霞,曹赟,曹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汪霞,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委托代理人魏天斌,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曹赟,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曹鑫,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汪霞与被告曹赟、曹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曹赟、曹鑫下落不明,经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合法传唤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霞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汪霞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60元。审 判 长 索国雄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