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杜改霞申请执行史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改霞,史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杜改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史新兵,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东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史新兵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与明福街交叉口东南角X号商业住宅楼X单元XX层XXXX号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史新兵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史新兵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史新兵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子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