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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海涛与邓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何海涛,男,生于1979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宏,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润东,男,生于1971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涛与被告邓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涛撤回对被告邓润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何海涛负担。审判员  李小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正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