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海涛与邓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何海涛,男,生于1979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宏,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润东,男,生于1971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涛与被告邓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涛撤回对被告邓润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何海涛负担。审判员 李小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正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