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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汤忠泉与龙泉市盛宏竹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忠泉,龙泉市盛宏竹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龙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汤忠泉。委托代理人:叶盛有。被告:龙泉市盛宏竹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盛真。原告汤忠泉诉被告龙泉市盛宏竹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忠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忠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忠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汤忠泉负担。审 判 员 方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连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