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天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天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343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姚天佑,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亮中桥镇八颗村。本院在执行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天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姚天佑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现正在评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