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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4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郎双武与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双武,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4158号原告郎双武(曾用名刘满才),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8778520-X。负责人郎永福,主任。委托代理人郎富兰,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郎秀芳,女,1973年6月1日出生。原告郎双武与被告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郎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双武,被告郎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郎富兰、郎秀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郎双武诉称:郎双武系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的村民。1998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来,郎双武及其母亲吴金兰、妻子王秀琴未从村集体分到土地,也未获得过土地补偿款。现其母亲与妻子均已去世。郎双武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处奔走上访多年无果。故郎双武诉至法院,要求郎庄村委会分配上述三人的土地共计4.8亩,并给付退耕还林补偿款3840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1998年郎庄村委会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时,未与郎双武及其家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故郎双武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郎双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郎双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