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广第申请执行于星泉、于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第,于星泉,于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朱广第,男,194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于星泉,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小区。被执行人于桂琴,女,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某镇某街。朱广第申请执行于星泉、于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广第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星泉、于桂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桂琴于2015年8月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5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祁永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