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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四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四初字第2号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武军民。委托代理人:赵新斌,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邓立新。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广播电视台因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审判长  陈宏坚审判员  方 园审判员  刘巧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