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任国廷与任国民、任桂芝、任桂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廷,任国民,任桂芝,任桂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任国廷,男,194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永华,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系原告任国廷之女。被告任国民,男,69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任桂芝,女,76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任桂香,女,6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案在审理原告任国廷诉被告任国民、任桂芝、任桂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廷以被告任桂芝、任桂香迁出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国廷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国廷负担。审 判 长 董继金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于祥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