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213号原告刘×,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长城,北京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汉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唐长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张×于2000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我为丧偶,张×为离异。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对我逐渐冷落。我患有高血压病,因张×实施家庭暴力,我曾报警。2014年12月9日,我诉至贵院要求离婚,后因张×拒不到庭,我撤回起诉。然而自上次起诉后,夫妻关系还是没有改善,现我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负担。被告张×辩称:我不同意和原告刘×离婚。我们现在感情非常好,我把最好的年龄都给了刘×,我现在身体不好,需要他照顾。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张×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10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刘×与张×婚后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刘×曾因离婚问题于2014年12月诉至本院,后撤回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表示愿意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多尽义务,多承担责任。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起诉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张×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多尽义务,多承担责任,双方更应该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珍惜。故原告刘×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汉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