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洁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辉达汽车操控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洁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辉达汽车操控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1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洁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存万。被告:宁波市鄞州辉达汽车操控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吕娇。委托代理人:龚燕波。原告宁波市鄞州洁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达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辉达汽车操控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漪波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胡存万,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吕娇及委托代理人龚燕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洁达公司以被告辉达公司欠付定作款为由,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价款45337.40元及利息3412元(自货物送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暂计至2015年6月15日止);二、被告支付模具款7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150元(分别以价款22483元、15131.20元、772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分别自2014年5月14日、同年6月27日、同年10月14日计算至2015年6月15日止)。被告辉达公司答辩称:1.对欠付价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2.利息应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3.原告法定代表人曾与被告负责人口头约定模具款为5000元,被告已支付2000元,尚欠原告模具款3000元;4.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已产生再加工的人工费550元、加工费5000元,其余损失尚在与买家交涉中,上述损失要求在价款中扣除。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开模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按被告要求供应模具及产品,其中模具价款为9000元,双方另口头约定自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付清相应产品价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制作模具并供应相应产品。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25日、4月14日、5月27日、9月15日向被告开具价税金额为18976.50元、22483元、15131.20元、7723.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上述发票被告已收悉并认证。现被告尚欠原告产品价款45337.40元、模具款5000元未支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开模协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提货单(合同)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理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款及期限支付报酬,拖欠不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逾期付款,原告还有权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双方口头约定调整模具价款为5000元及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鄞州辉达汽车操控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洁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产品价款45337.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150元;二、被告宁波市鄞州辉达汽车操控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洁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模具款7000元;上述二项均限被告宁波市鄞州辉达汽车操控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辉达汽车操控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