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5号申请人张某甲。申请人张某乙。申请人张某丙。被执行人张某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执行人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