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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蒲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份经人介绍订婚,于200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蒲俊宇(2010年5月16日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管不问,经常赌博,被告于2013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不能继续在一起生活,原告要求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蒲俊宇(2010年5月16日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育。家庭所有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请人民法院裁决。为支持其诉求,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俩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扶余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在2013年6月24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扶余县陶赖昭镇王家村治保委员会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蒲某某在2013年3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蒲某某未举证、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男孩蒲俊宇(2010年5月16日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13年3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结婚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诉、介绍信一枚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之久,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婚生男孩蒲俊宇(2010年5月16日生)在被告处生活,暂由被告生活为宜,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蒲俊宇(2010年5月16日生)随被告生活,暂由被告自行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