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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诉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甘普明、邓九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甘普明,邓九香,张艳,洪锋,徐本新,邱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杨来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勇,系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甘普明,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申请人:邓九香,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申请人:张艳,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申请人:洪锋,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申请人:徐本新,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申请人:邱美珍,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甘普明、邓九香、张艳、洪锋、徐本新、邱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六被申请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10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对其应得收益(含股权)予以保全,并自愿以其自有财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普明、邓九香、张艳、洪锋、徐本新、邱美珍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0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对其应得等额收益(含股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