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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义强与李宗彦、武汉市国营辛安渡农场汉宜大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强,李宗彦,武汉市国营辛安渡农场汉宜大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79号原告黄义强。被告李宗彦。委托代理人李玉环。第三人武汉市国营辛安渡农场汉宜大队。负责人潘龙辉,书记兼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严家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义强与被告李宗彦、第三人武汉市国营辛安渡农场汉宜大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义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宗彦、第三人武汉市国营辛安渡农场汉宜大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义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黄义强已预交),由原告黄义强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 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