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洪梅与李晓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梅,李晓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梅。被执行人李晓苹。申请执行人刘洪梅与被执行人李晓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坊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晓苹配偶刘红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苹配偶刘红军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辛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