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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向群连,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发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