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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月丽与被告杨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丽,杨冰,常淑梦,李西岭,宁愿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394号原告陈月丽,女,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杨冰,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常淑梦,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冰之妻。被告李西岭,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宁愿愿,女,汉族,住址同上,李西岭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276**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月丽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冰、常淑梦、李西岭、宁愿愿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物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276**号房产一处。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绍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