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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游旭、张成莲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游旭,张成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纯安,总经理。被告游旭,男,生于1979年1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张成莲,女,生于1978年3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旭、张成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姚亚林审 判 员  侯学全人民陪审员  邓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