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游旭、张成莲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游旭,张成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纯安,总经理。被告游旭,男,生于1979年1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张成莲,女,生于1978年3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旭、张成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姚亚林审 判 员 侯学全人民陪审员 邓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