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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宗训强与孙勇、芮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训强,孙勇,芮圣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00521号原告:宗训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孙亮亮,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勇,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芮圣梅,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训强诉被告孙勇、芮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训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训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由原告宗训强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一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