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汶支行与谭建春、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谭建春,李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负责人于传和。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委托代理人吴红。被告谭建春。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汶支行与被告谭建春、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谭建春、李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9元,保全费15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