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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汶支行与谭建春、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谭建春,李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负责人于传和。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委托代理人吴红。被告谭建春。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汶支行与被告谭建春、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谭建春、李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9元,保全费15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