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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毛义根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义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毛义根,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吴吉林,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张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义根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义根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义根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义根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0.00元,由原告毛义根负担。审判员  卞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