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张侃与黄石九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柯昌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张侃,黄石九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柯昌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10号申请人陈张侃(死者王帆之夫),被申请人黄石九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武黄路大转盘港发停车场。被申请人柯昌尧,申请人陈张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100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石九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B×××××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挂重型栅式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陈张侃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西流湾45号黄埔人家·长江明珠2栋1单元10层4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张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石九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鄂B×××××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挂重型栅式半挂车)各一辆;二、查封申请人陈张侃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西流湾45号黄埔人家·长江明珠2栋1单元10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92.67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汉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