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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仁红与粟远富,重庆保安集团金盾押运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红,粟远富,重庆保安集团金盾押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22号原告王仁红,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朝清,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潘红,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粟远富,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保安集团金盾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118号3幢2单元6-1,组织机构代码58145987-1。法定代表人刁福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君婷,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小龙,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20号都市广场A座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红诉被告粟远富,重庆保安集团金盾押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仁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红撤回对被告粟远富,重庆保安集团金盾押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王仁红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