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望德、王加高、王俊与杜明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34号原告袁望德(受害人王帮明之妻),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加高(受害人王帮明之子),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俊(受害人王帮明之女),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红,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书洪,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明华,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学根,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望德、王加高、王俊与被告杜明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望德、王加高、王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望德、王加高、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3元,减半收取5301.50元,由原告袁望德、王加高、王俊负担。审判员何红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