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俊成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857号罪犯周俊成,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鹤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俊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黑刑二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周俊成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以(2010)黑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黑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7月9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周俊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周俊成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俊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消费明细、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俊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周俊成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俊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刘淑贤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