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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洛阳可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红军、郭利君与被上诉人吕延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可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红军,郭利君,吕延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可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红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解红军。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利君。委托代理人:李军徽,洛阳市涧西南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延峰。委托代理人:王进,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一般代理。上诉人洛阳可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红军、郭利君因与被上诉人吕延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吕延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洛阳可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红军、郭利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吕延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吕延峰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洛阳可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红军、郭利君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吕延峰负担。审判长 :周朝晖审判员 :裴文娟审判员 :焦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利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