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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沈阳万誉德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誉德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533号原告:沈阳万誉德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誉德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誉德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万誉德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珏澔审 判 员  卑英超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青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