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龙邦富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邦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071号原告龙邦富,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光灿,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5-1、5-2、5-3、5-4、5-5、5-6,组织机构代码76888271-7。法定代表人丁威,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成波,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家勇,男,中国建筑二局重庆首创西永总承包项目部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邦富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龙邦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邦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龙邦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邦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