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2001。法定代表人于洪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706室。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1号。法定代表人夏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秀敏,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中信公证处(2015)京中信执字0107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一千万元整,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敏应承担的自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至二○一五年六月一日的欠息人民币四百三十六万零七百六十七元五角四分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敏应承担的的利息的银行存款(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计算,自二○一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给付之日止)。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敏应承担的的罚息的银行存款(按每日利率千分之一计收罚息。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以违约金额人民币一千万元整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至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违约金额人民币二千万元整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至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以违约金额人民币三千万元整为基数;自二○一五年六月二日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以违约金额人民币一亿一千万元整为基数。)五、上述执行标的中利息、罚息累加之和,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敏应负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办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七、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朱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佳 来自: